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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23772号“JIUBAOT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14:18关于第43023772号“JIUBAOTI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02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久保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江苏常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43023772号“JIUBAOT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22914号“久保田”商标、第4534442号“久保田”商标、第7957540号“久保田”商标、第26961001号“久保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和他人知名商标,恶意明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30、有关申请人及其“久保田”品牌的介绍、审计报告、行业排名情况、产品照片、合同、发票、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参展信息、获奖情况等;
31—4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维权情况;
42—6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无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主张避重就轻、牵强附会、歪曲事实,其主张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部分关联公司的官网截图、相关裁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收割机”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收割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JIUBAOTIAN”容易被认为是引证商标一至四“久保田”的对应拼音,在呼叫发音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久保田”商标在农业机械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久保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日久保田”、“日洋马哈”、“YUEHANDIER”、“倍耐润”、“富润康”、“品牌玉”、“富邦迪”、“阿里斯顿”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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