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9367937号“任晓宇龙虾REN XIAO YU LONG X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04:28关于第39367937号“任晓宇龙虾REN XIAO YU
LONG X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05号
申请人:张平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瘦魅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39367937号“任晓宇龙虾REN XIAO YU LONG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争议商标已经沦为事实上的无效商标。1997年,“晓宇火锅”正式开张,2012年,被《重庆日报》评为“重庆火锅五十强”,“晓宇”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已具备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261423号“渝味晓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85368号“巴蜀晓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32622号“晓宇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晓宇”首次使用及连续使用证据;
2、品牌“晓宇”火锅获得的众多荣誉展示;
3、各电视媒体宣传报道截图;
4、传统纸媒对晓宇火锅的专题报道;
5、网络媒体对晓宇火锅的专题报道;
6、宣传的实物证据及合同、票据;
7、社会知名人士来访晓宇火锅的证据图;
8、“晓宇”火锅各直营店、加盟店的门头照片及加盟合同相关证据;
9、申请人开设的晓宇火锅店企业公示信息;
10、重庆市火锅协会为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11、在先类似案例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文字“晓宇”,且含义相关联,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晓宇”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给相关公众相互关联的整体印象,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企业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