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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68313号“七夕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51:22关于第48068313号“七夕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069号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科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8068313号“七夕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19786号“七夕相思节 Q.X.XIANGSIJIE”商标、第5420172号“七夕相思节 Q.X.XIANGSIJIE”商标、第1810630号“七夕”商标、第14418047号“七夕”商标、第16537968号“七夕之恋 QIXIZHILIAN”商标、第16537948号“七夕相思”商标、第15736237号“红豆七夕”商标、第20670115号“红豆七夕 Hodo Qixi’s Day及图”商标、第12860929号“红豆•七夕节”商标、第16537966号“浪漫七夕”商标、第16537967号“相约七夕 XIANGYUEQ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红豆”、“七夕”、“相思”等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红豆”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七夕爱清节”、“红豆•七夕节”、“七夕相思”等商标的摹仿和抄袭。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商标信息;2.宣传活动照片、证书;3.类似情况商标案例;4.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5.荣誉证明;6.销售收入排名、利润表;7.广告发面区域图、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图片;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24类布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服装、布等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七夕月”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七夕相思节”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七夕”,且整体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及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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