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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82974号“爱尚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51:54关于第56182974号“爱尚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430号
申请人: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小平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56182974号“爱尚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677265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情况、引证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爱尚粉”与引证商标“爱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外卖餐馆、备办酒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外卖餐馆、备办酒席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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