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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79119号“魅力芙蓉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23:32关于第60179119号“魅力芙蓉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910号
申请人:永顺土司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9119号“魅力芙蓉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魅力芙蓉镇”是申请人打造的区域旅游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4235号“芙蓉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魅力芙蓉镇”构成。“芙蓉镇”隶属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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