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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572989号“REEM AC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22:59关于第35572989号“REEM ACR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246号
申请人:南通旭景纺织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利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8日对第35572989号“REEM AC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641712号“雷姆卡拉 REEM C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3、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已经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REEM ACRA”的介绍材料;
2、被申请人的官网信息及“REEM ACRA”微博发布的信息材料;
3、媒体对被申请人及其“REEM ACRA”品牌的报道材料;
4、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REEM ACRA”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手杖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手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REEM CARA”的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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