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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39502号“源自康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24:04关于第52939502号“源自康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3626号重审第0000000683号
申请人:武汉康芝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3626号《关于第52939502号“源自康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24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权利发生变化,重新作出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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