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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22784号“BIORA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22:26关于第50922784号“BIORA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705号
申请人:伯乐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纵横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8日对第50922784号“BIOR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IO-RAD”是申请人的字号及核心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给予较为宽泛的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5197646号“BIORAD IH-1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商号权,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驳回通知书及在先裁定书;
2、申请人介绍材料;
3、国家图书馆检索材料、媒体报道材料;
4、商标注册材料、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等。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全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抢注之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先使用于半导体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其商号权。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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