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71767号“神品罐军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05:31关于第64171767号“神品罐军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963号
申请人:安庆市神品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1767号“神品罐军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有特殊含义,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神品”,“神品”为基督教神职人员权利、职分的等级,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