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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2160号“河马爱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06:04关于第63272160号“河马爱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228号
申请人: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2160号“河马爱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05106号“河马乐学”商标、第59275399号“AAAS ABILITY AS A SERVICE及图”商标、第57240706号“图形”商标、第4096522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案例。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个别汉字不同,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和杂志;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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