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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98806号“左碗右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04:59关于第62998806号“左碗右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133号
申请人:陕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政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8806号“左碗右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具有独特显著性,便于识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左碗右筷”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铁锅、炒勺等商品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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