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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82876号“屏山茵红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59:01关于第53182876号“屏山茵红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020号
申请人:屏山县农业局果树技术推广站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82876号“屏山茵红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屏山县年鉴2020》、《屏山县年鉴2016》可以证明“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提交的《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以屏山县农业局果树技术推广站注册和管理“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中,并未授权申请人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屏山茵红李”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符合要求。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纸件):
1、《屏山县年鉴2020》(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屏山县年鉴2016》(开明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材料;
2、《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以屏山县农业局果树技术推广站注册和管理“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材料;
3、《“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材料;
4、《“屏山茵红李”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材料;
5、商标网上公示的《“茂县脆红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摘页截图材料;
6、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查询系统关于“八步三华李”的产品介绍网页截图材料;
7、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新闻报道截图及培训、展销会现场图片材料。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屏山县年鉴2020》(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新闻报道截图及培训、展销会现场图片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的提交的《屏山县年鉴2016》(开明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中记载:“锦屏山茶果间种立体种植模式:亩产茵红李2000千克,产值8000元……”,且没有所报的“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名称,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提交的《屏山茵红李》为宣传手册,且无版权页,不是公开出版的书籍,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提交的《屏山县年鉴2014》(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出版)中记载:“初步构造出‘山上有猕猴桃、茵红李、山间有龙眼基地、平地有大棚蔬菜、沿岸有观光花卉、水里有生态养殖’的现代化农业发展立体式布局……”,且没有所报的“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名称,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二、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以屏山县农业局果树技术推广站注册和管理“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中表明:“承担‘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的管理、监督的具体事项”。已经删除“使用”、“等”字样。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气候、日照、土壤、降水量等)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
四、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屏山茵红李”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未明确说明“屏山茵红李”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
五、鉴于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商标网上公示的《“茂县脆红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摘页截图、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查询系统关于“八步三华李”的产品介绍网页截图,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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