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0372928号“熊凯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58:28关于第40372928号“熊凯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205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海洲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40372928号“熊凯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3988283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第17547282A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第1637337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4、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杂志广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书桌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申请书首页申请人还引证了第17547282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得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0、25类桌子、家具、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由三毛集团公司注册申请,2002年8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18日经商标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名称。
3、商标局于2014年9月4日在商标驰字【2014】157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服装、衬衫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熊凯诺”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中文部分“圣凯诺”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3、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明确其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如上所述,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