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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6295号“泰昌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59:33关于第60146295号“泰昌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055号
申请人:哈尔滨盘颜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6295号“泰昌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902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排列顺序不同,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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