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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76061号“梦天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57:56关于第62376061号“梦天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768号
申请人: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6061号“梦天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08404号“天梦”商标、第1722344号“梦天MONTIAN”商标、第36102181号“天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民事判决书、驰名商标批复及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在“耳塞机;电缆接头套;电话线;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在中文“梦天家居”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鼠标器套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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