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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33164号“篱笆地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48:06关于第54133164号“篱笆地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260号
申请人:山东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九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良源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4133164号“篱笆地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注册有第40134274号“篱笆地头及图”商标。“篱笆地头”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2、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协议、合同;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实物、实景照片;
4、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5、网络资料;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2、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争议商标不构成恶意抢注,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4、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8日获准注册,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谷(谷类);活动物;活鱼;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牲畜用菜籽饼;植物种子;新鲜大蒜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私人厨师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的植物、谷(谷类)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篱笆地头”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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