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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03711号“云青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47:32关于第54303711号“云青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759号
申请人:青蛙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明洪羽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4303711号“云青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及其“青蛙”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331155号“青蛙FR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62745号“青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62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64201号“青蛙FR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346378号“青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65921号“青蛙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19778号“青蛙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构成对各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参展情况、所获荣誉、户外广告、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青蛙”属于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事物,申请人不应当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否则会形成个别人对客观存在事物的垄断,进而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当事人所处地域明显不同,亦无任何业务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昆明天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泵;液压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农业机械;机器轴;发电机;钻头(机器部件);撞锤(机器);清洗设备;厨房用电动机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6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2年1月27日变更为昆明洪羽泵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泵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离心泵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以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轴、钻头(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商号“青蛙”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机器轴、钻头(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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