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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35887号“水清柔 WATI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48:39关于第60035887号“水清柔 WATI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553号
申请人:上海盈努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35887号“水清柔 WATI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4356838号“水轻柔 WAT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污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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