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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90756号“丸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1:11:31关于第38190756号“丸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734号
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5日对第38190756号“丸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类第1564318号“丸美MARUBI”商标、第6726354号“丸美”商标、第5类第11208133号“丸美MARU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所享有的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傍名牌、搭便车”之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商标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申请人及其“丸美MARUBI”商标荣誉材料;“丸美MARUBI”产品宣传材料;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权,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争议商标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并无恶意抢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异议决定书;相关商标信息材料;被申请人介绍及其所获荣誉材料;被申请人名下第3类商标列表。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使用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足以与“丸美”形成有效区分的认知,被申请人之答辩理由均不应被采信。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引证商标“丸美MARUBI”又再认定驰名商标裁决书、判决书18份。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以及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总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
一、争议商标“丸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丸美”文字构成相近,其中“丸”字美术化设计构思与引证商标“丸”字的设计形式几近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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