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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86867号“丰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1:10:58关于第17986867号“丰信”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5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丰信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丰信农业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86867号“丰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10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网对其介绍材料;
2、媒体对被申请人的宣传报道材料(包括视频);
3、托管型呼叫中心服务协议书、Clink2产品服务协议书、网易云信服务协议书、记账凭证及服务费发票材料;
4、“丰信之家”应用程序发布的信息截图及技术顾问聘任协议书材料;
5、被申请人参加论坛/展会合同书、展台制作合同书、会务发票、制作费发票及论坛/展会现场照片材料;
6、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7、被申请人向农户传输农业信息的活动现场照片材料;
8、“丰信农业”、“丰信之家”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信息截图及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截图材料。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申请人寄送证据交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通讯社、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利用他人提供的电信服务打造了“丰信APP 丰信网 呼叫中心 微信服务端”为主体的信息化互动系统进行农业种植技术推广,为种植户提供农业种植咨询。被申请人提供的农业种植技术推广及农业种植咨询服务,并非复审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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