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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7737号“德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44:54关于第1487737号“德龙”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4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龙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州德龙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7737号“德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3465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自申请之日起即投入使用,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并未出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及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的具体查询信息;
2、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及所获荣誉证书;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发票及促销单图片;
4、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联销合同、租赁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杭州德龙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推销(替他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服务上,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6日。
2、2021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4月1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及促销单等证据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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