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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47259号“LUXESOF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45:26关于第18147259号“LUXESOF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美(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德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47259号“LUXESOF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72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03日至2021年12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本次撤销复审中,申请人补充了一些与其他采购方的采购合同、发票及出库单来说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布”等产品上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一直使用在核定注册的产品“布”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1、面料采购合同、销售出库单、发票;2、制品采购合同、销售出库单、发票;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201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无纺布;床上用覆盖物;枕套;纺织品制家具罩;被子;毛织品;装饰织品;纺织品毛巾;毡”商品上。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4类“布;无纺布;床上用覆盖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证据2显示申请人向他人销售的是“窗帘;靠垫”商品,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证据3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4类“布;无纺布;床上用覆盖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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