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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2215号“玖宫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31:19关于第64742215号“玖宫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156号
申请人:宁夏君瓴科技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晟薪源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2215号“玖宫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玖宫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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