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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89203号“好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21:32关于第61189203号“好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97号
申请人:广东好顺欧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9203号“好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1118号“好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89961号“好顺HAO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经查,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介绍、获得荣誉情况、商品销售情况、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好顺”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好顺”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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