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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2705号“RIKA PLASMA DONATION SYST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21:00关于第61562705号“RIKA PLASMA DONATION
SYST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56号
申请人:泰尔茂比司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2705号“RIKA PLASMA DONATION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33883号“R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具体构成、设计、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情况、撤三决定书、撤三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仅由英文“RIKA PLASMA DONATION SYSTEM”构成,可译为“RIKA血浆捐赠系统”,整体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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