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20405号“Weis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11:13关于第64020405号“WeisM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786号
申请人:苏州图灵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20405号“Weis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商品项目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05158号“wei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商品与医疗器械和仪器不是同一项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WeisMed”与引证商标文字“weime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