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457730号“YT好管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03:37关于第60457730号“YT好管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17号
申请人:东莞市运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57730号“YT好管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深刻明确,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的误认,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1012号“谊合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颜色运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YT”、“好管理”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包含周易六十四卦象中卦象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