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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6058号“AIM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03:05关于第62416058号“AIM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054号
申请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6058号“AIM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098285号“ai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被申请人投入使用,且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差异较大,不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简介;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档案及流程页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广告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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