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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31243号“瓦罗兰特手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6:59:16关于第60131243号“瓦罗兰特手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940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1243号“瓦罗兰特手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69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的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在艺术展览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娱乐服务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后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娱乐服务等服务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艺术展览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瓦罗兰特”与引证商标“瓦罗兰特”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艺术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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