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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5823号“h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6:58:43关于第61985823号“h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47号
申请人:阿斯拉美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5823号“h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0052号“3QR及图”商标、第24149324号图形商标、第61483502号图形商标、第48926209号“苍木家及图”商标、第21647518号“ThreeQ.R.及图”商标、第6845918号图形商标、第41616689号“浩聂hn及图”商标、第26742794号“瀚楠H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加之,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同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洽谈商标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检索“和平标志”的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现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供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且引证商标七未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图形部分在外观、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字母“hn”与引证商标七字母“hn”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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