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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90190号“善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6:59:49关于第60990190号“善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149号
申请人:深圳市善未大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0190号“善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23723号“善未坊 食SHANWEIFANG及图”商标、第21123374号“善未坊 食SHANWEIFANG及图”商标、第42180517号“膳未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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