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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4711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25:08关于第1734711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原创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471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09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09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全国首个绿色建筑LOGO,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自运行以来,获得广大建筑项目的社会好评,极大提高了深圳市建筑行业整体质量。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关于深圳首发绿色建筑LOGO的相关报道;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深建科工〔2016〕41号);
3、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系统流程图;
4、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系统操作手册;
5、2019年、2020年、2021年绿色建筑标识公告材料;
6、部分获得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建筑;
7、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行项目案例汇编;
8、标识证书制作合同;
9、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图、建筑节能发展报告封面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服装设计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质量控制、服装设计服务,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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