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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698号“鑫宏发 XHF-F168”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24:35关于第6728698号“鑫宏发 XHF-F168”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柴宏发
委托代理人:重庆闻远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快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28698号“鑫宏发 XHF-F168”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99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车辆拉力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有效性存疑。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U盘):1、复审商标基本信息;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3、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李亚强身份证;4、品牌入驻天猫旗舰店网页截图;5、天猫商城店铺截图及商家经营产品清单;6、天猫商城销售交易记录及对应的发货物流记录网页截图;7、发货物流信息;8、申请人商标查询信息。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商标评审案件证据再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亚强于2008年5月1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拉力杆”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2021年7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车辆拉力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均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显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授权被申请人在天猫开设“鑫宏发xhf-f168”品牌旗舰店。证据4为“XHF-F168/鑫宏发”天猫店铺入驻信息。证据5天猫店铺网页截图未经公证,且未能体现形成时间;清单为自制证据。证据6中天猫交易记录、物流记录网页截图均未经公证。证据7仅为物流相关信息。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车辆拉力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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