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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54881号“PRE-[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25:40关于第59554881号“PRE-[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102号
申请人:林雅琳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4881号“PRE-[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7930号“100PR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46103号“PRE”商标、第27502531号“PRE TRTPRE”商标、国际注册第1505032号“PRE ZERO及图”商标、第30477239号“PREE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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