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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68463号“Suste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14:13关于第59168463号“Suste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15号
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8463号“Sust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第41类引证的第12594411号“SUNT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我局第44类引证的第11870963号“SUNT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19688673号“领航光谱PILOT MEDIA GUANG PU”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可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49234971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38类可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9688673号“领航光谱PILOT MEDIA GUANG PU”商标、第21403938号“亚太东升”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1类可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19688673号“领航光谱PILOT MEDIA GUANG PU”商标、第49234971号图形商标、第52089564号“亮卓科技 LIANG ZHUO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2类可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44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1404834号“亚太东升”商标、第21404748号“亚太东升”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4类可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14528388号“FI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5类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4类、第45类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舒言
李颖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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