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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9824号“祥顺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14:46关于第62859824号“祥顺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76号
申请人: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老号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9824号“祥顺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8924号“兴顺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三年未在43类核准服务上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因此,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的撤三理由书及撤三受理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祥顺兴”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兴顺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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