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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65129号“麦堡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9:10关于第13365129号“麦堡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64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贞茂
申请人因第13365129号“麦堡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17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17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授权书、品牌授权商业合作协议书、经销合同、代工合同、销售合同、发票、门店租赁合同、美团商铺用户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商业管理咨询”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替他人推销;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市场营销;4.广告;5.人事管理咨询;6.文字处理;7.会计;8.寻找赞助;9.复印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初步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任何使用证据或使用线索。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后长期将其搁置不用,无法体现商标的自身价值且阻碍他人相同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麦堡王加盟合同;
2、购销合同、购销发票;
3、门店租赁合同、门店照片店长照片留念;
4、菜单、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照片;
5、美团评价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丝毫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在案证据完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定文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张祥剑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2018年3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程贞茂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是否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复审商标在餐饮服务上的使用,与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使用不具有关联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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