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3941994号“丽瓷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8:37关于第13941994号“丽瓷贴”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9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41994号“丽瓷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57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57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部分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品牌宣传图片、产品宣传海报;
2、申请人产品图片;
3、出库单、区域代理协议;
4、申请人所获荣誉书;
5、申请人从事慈善事业照片。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应予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申请书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油膏、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自制证据,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缺乏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项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4、5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故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