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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21962号“CRE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0:58关于第1121962号“CRE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1962号“CRE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1208号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120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网站相关网页截图;
2、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页面截图;
3、复印机租赁合同若干;
4、人事管理咨询合同若干;
5、商业咨询委托合同若干;
6、用章申请表、宣传册印制协议、画册设计及制作合同、宣传片设计制作服务合同、邮册定制服务合同等,及其相关材料;
7、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及其相关材料;
8、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股东合作协议书、科技研发合同、展厅展陈项目合同及其相关材料;
9、申请人办公场所照片若干;
10、申请人宣传册;
11、中房周览期刊材料;
12、申请人宣传片视频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经使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1996年10月15日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业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1997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除证据4、证据5以外,其余证据1至证据3、证据6至证据12均未体现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关的内容;而上述证据4、证据5仅为相关合同,该组证据在无相应发票等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合同是否真实履行等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在无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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