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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13593号“特斯拉 TESLA MOTOR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0:26关于第13113593号“特斯拉 TESLA MOTOR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13593号“特斯拉 TESLA MOTOR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001号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00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作为购买方的合同、发票两组;
3、特斯拉苏打酒经销合同、发票一组。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厦门亿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16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2019年11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陈娟;2021年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本身不能表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本案申请人,即当时的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作为购买方向他人购买商品的合同、发票材料,证据3中所体现的商品苏打酒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符。据此,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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