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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66697号“故博敦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13:07关于第52966697号“故博敦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039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季泰斗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52966697号“故博敦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0852号“敦煌及图”商标、第7481882号“敦煌”商标、第40727617号“敦煌”商标、第14706007号“绿敦煌”商标、第14711901号“金敦煌”商标、第30440769号“洋河敦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将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百余件商标,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基本情况材料、荣誉证书材料;
2、商标信息件及授权许可说明材料;
3、广告宣传及销售使用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均处于经营范围,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无恶意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搜索结果;
2、敦煌一词的解释;
3、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备案查询情况;
4、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5、被申请人产品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葡萄酒、烈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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