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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18953号“珂思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12:34关于第47918953号“珂思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78号
申请人:美尚(广州)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优捷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47918953号“珂思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珂拉琪COLORKEY”为申请人的核心原创化妆品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17977号“ColorKey”商标、第31607236号“COLOR KEY”商标、第31607235号“COLORKEY”商标、第36260832号“珂拉琪”商标、第40938031A号“珂拉琪COLORKEY及图”商标、第40938030A号“珂拉琪COLOR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相关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相关荣誉资料;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产品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珂思琪”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均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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