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5233272号“PIT VI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09:19关于第45233272号“PIT VI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05号
申请人:皮特维普尔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瑞安市金瑞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33272号“PIT VI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634773号“PIT VIPER”商标、第38299455号“PIT VI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舒言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