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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26648号“力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09:51关于第45826648号“力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6340号重审第0000000352号
申请人:吉林力禾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46340号《关于第45826648号“力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3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47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查明,截至原审诉讼终结,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发布公告(2021年8月13日第1755期《商标公告》。二审诉讼中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到期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8708022号“力禾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11552952号“金力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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