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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30095号“石头汽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46:29关于第60330095号“石头汽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66号
申请人:上海洛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0095号“石头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2793号商标、第14527083号商标、第30516435号商标、第13208961号商标、第479852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石头”,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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