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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04831号“世代相传SHI DAI XIANG CH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47:01关于第60804831号“世代相传SHI DAI XIANG
CH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753号
申请人:威海路亚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4831号“世代相传SHI DAI XIANG CH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88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世代相传SHI DAI XIANG CHUAN”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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