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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0567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45:23关于第1910567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796号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红柚优品洗护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青岛永旭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对第19105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NY图形”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在中国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众多商标都是抢注、模仿抄袭国内外知名公司的商标或名称等。其以傍名牌为目的恶意申请和抢注而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5982号图形商标、第506836号图形商标、第4336076号图形商标、第1794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若共存,必将在市场中引起混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版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版权,亦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抄袭和抢注。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_百度百科;2、为什么MLB在美国如此受欢迎的相关网页;3、棒球为何是美国国球的相关网页;4、北美四大联赛之棒球篇(MLB)的相关网页;5、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及纽约洋基队的报道;6、MLB_百度搜索、百度资讯搜索;7、纽约洋基队_百度百科、百度搜索、百度资讯搜索;8、《福布斯》杂志的相关报道;9、申请人社交媒体的宣传账号;10、申请人在亚洲官方网站出售“NY图形”系列品牌相关商品页面;11、申请人在各大电商的授权店及带有“NY图形”系列品牌商品截图;12、2020年1月22日证据保全公证书-申请人在中国电商平台销售“NY图形”商标商品;13、申请人全国部分MLB实体店铺照片及带有“NY图形”系列品牌商品的图片;14、相关微博等网页的搜索情况;15、相关行政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青岛永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13日。该商标于2022年4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深圳市红柚优品洗护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为申请人名下在第18、25、41类商品和服务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除争议商标以外,原被申请人还主要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权志龙”、“宋慧乔”、“TFBOYS”、“海贼王”、“进击巨人”、“夏目友人帐”等近三百件包含知名人物姓名、动漫作品名称和漫画形象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以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动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衣服;帽”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版权)。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所述的图形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次,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已对“NY及图”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有关申请人的介绍、相关媒体对MLB赛事的报道、百度百科对纽约扬基队的介绍等证据材料可以表明:纽约洋基队为申请人旗下球队之一。“NY图形”是著名球队纽约扬基队的标识,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再次,鉴于申请人“NY图形”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与上述作品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其申请注册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原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近三百件商标,其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未经授权大量注册与高知名度的动画片、动漫作品名称和形象及演艺人士姓名相关联的商标,如“权志龙”、“宋慧乔”、“TFBOYS”、“海贼王”、“进击巨人”、“夏目友人帐”等。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的动画片、动漫作品名称和形象及演艺人士姓名,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虽然原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后进行了商标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不正当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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