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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47539号“乔翰JORH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39:53关于第17047539号“乔翰JORH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98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海英
申请人因第17047539号“乔翰JORH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84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84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大积木、玩具、棋、锻炼身体器械、箭弓、体育活动器械、旱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了解,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未在其核定的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的档案及公告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企业资质证明;
2、复审商标在门头、照片、装饰装潢及球类商品上的使用;
3、被申请人在微信及百度进行的商标宣传;
4、被申请人的转账记录及收据。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显示被申请人是义乌市乔翰体育用品商行的经营者,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多次向第三方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的足球等商品,复审商标的球类商品亦在百度上进行了宣传。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足球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足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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