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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32606号“快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39:20关于第4432606号“快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王将超合成油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32606号“快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353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山市王将超合成油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神人相关决定书;2、被申请人相关产品标贴送货单、标贴图片、产品图片、视频资料、采购发票及产品检测报告、质量检测证等;3、被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4、被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均已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体现商品项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合同与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或体现的商标标识并非复审商标;或与本案无关等。综上,被申请人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申请人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了广播广告合同,被申请人委托上述公司为其发布标识为“快手”的515润滑油广告信息,虽然该合同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但该合同约定广告投放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并提交了2018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给被申请人开具的广告服务发票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润滑油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润滑油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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