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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48052号“喜十喜红双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16:21关于第62148052号“喜十喜红双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02号
申请人:朱儁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8052号“喜十喜红双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9887号“红双喜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6099号“红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21786号“红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30577号“红双囍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78750号“红双囍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78993号“红双囍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579030号“红双囍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581417号“红双喜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581543号“红双喜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581670号“红双囍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582172号“红双囍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391993号“红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865597号“红双囍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0391080号“红双囍 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0391283号“红双囍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5264671号“红双喜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7118505号“红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9209494号“红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3639010号“天地人和 红双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526707号“红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实际使用方面缺乏近似的基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显著性更加突出,而且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相关公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十九仅是申请在先,引证商标二十注册期满未续展,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九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2、引证商标二十已续展,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仅在“割草机和收割机;水族池通气泵;面包机;缝纫机;挖掘机;电动擦鞋机;木材加工机”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墨西哥薄饼用电饼铛、电暖器、电热水壶、电风扇、冰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指定使用的排气风扇、饮水机、冰箱、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喜十喜红双喜”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红双喜”或显著识别部分“红双囍”、“红双喜”、“红双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指定使用的割草机和收割机、水族池通气泵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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